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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丁国际代孕协议 B 编号: 甲方: 电话: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代孕协议。甲方完全志愿为乙方指定的需求方(以下简称需求方)代孕。乙方为需求方的全权代理人。需求方的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协议期间,任何方不得在对方未发生违约的状况下中止协议约定内容,否则私自中止方属于违约。 2. 本协议有效期为即日起至甲方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子(女) 为止(最短有效期限是即日起至甲方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子(女)满月为止)。最长期限为即日起 个月。如果一方违约或者需要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有效期至违约方(担责方)完全承担并履行其相关责任。 3. 甲方在服务期间所生养的小孩必须是需求方的亲生子(女),不分男、女。 4. 甲乙双方及需求方不得将本次爱心代孕服务内容和三方身份资料透露给第四方。 5. 本协议所涉及到的货币为人民币。 6. 甲方即日起至确认怀孕3个月间的每个月的生活费用为 元,需求方直接月初1号和16号现金支付给甲方,每次付半月生活费。怀孕3月后不再支付现金生活费用。甲方怀孕3个月前承担的生活费用是除房租、水电之外的所有日常生活费用,房租、水电由甲方承担。 7. 甲方在孕前、孕初、孕中、孕后等协议期间的所有必须针剂,需求方需补偿代孕方30元/针。试管婴儿代孕第一次失败且未刮宫又在协议期限内,甲方需要配合需求方进行第二次试管婴儿代孕手术。 8. 甲方怀孕3个月(试管代孕需要从移植前3天)后,需求方须免费提供甲方的伙食和基本生活用品,直到甲方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子(女) 为止。 9. 甲方怀孕超过5个月(试管代孕需要从移植前3天),需求方须安排专人伺候甲方的生活起居,保姆的薪资由需求方承担。保姆必须是完全有照料他人能力的女性成年人。保姆的行为由需求方完全负责。如果是代孕试管婴儿的怀孕方式,则需要移植之日起,需求方就需安排保姆照顾甲方。 10. 甲方在服务期间的房租和定期检查费、住院费、月子费、亲子鉴定费等因为代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未经协议明确规定,须均由需求方承担。 11. 需求方支付给甲方代孕报酬总额为 元。怀孕日以甲方最后一次月经干净日开始起算。甲方确认怀孕3个月时,需求方必须支付代孕方 (10%)元代孕佣金。甲方确认怀孕5个月时,需求方必须支付甲方 (15%)代孕佣金。甲方确认怀孕7个月时,需求方必须交纳甲方 (15%)元代孕佣金。甲方确认怀孕8个月时,需求方必须交纳甲方 (20%)元代孕佣金。需求方须在甲方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子(女)约定时间交接前,完成亲子鉴定(如甲方无异议,可不需要鉴定。)和交付最后甲方 (40%)元。接纳甲方所生养的亲生子(女),不得拖延。如有协议规定的其他意外情况,按协议的约定处理。 12. 甲方哺乳需求方亲生子(女)的时间限制为出生日起 天。 13. 受孕的方式: 。 14. 如果采用甲方的卵子,需求方子女选择配偶时,请注意 地区人士。 15. 如果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需求方需要甲方哺乳其亲生子女,需要除去生活费用和房租,另外支付每哺乳一周1000元的补偿费。每周提前支付。 16. 代孕佣金、赔偿金、生活费由需求方交付给乙方指定的甲方账户。 17. 甲方在代孕服务期间的居住环境必须安静、清洁、明亮、卫生、方便、安全。甲方代孕服务期间的居住地系需求方免费提供。 18. 甲方确认怀孕日起,需求方须每个月至少为代孕方检查身体一次(尤其试管婴儿)。怀孕期间,如果甲方发生任何身体不适的状况,需求方必须无条件的送甲方去县级以上医院检查、治疗。甲方生养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具有专门生养护理成功经验的医院。 19. 即日起半年内甲方必须怀上需求方的亲生子(女),超期本协议失效,甲方服务中止,需求方已经交纳的各类关于代孕的费用不退回,乙方有义务再次为需求方联系一个合格的代孕志愿者(需求方需再交纳5000元)。需求方在受孕前单方面中止协议,需要补偿甲方一个月生活费,另如需要乙方继续介绍代孕者,则需要交纳8000元中介费。甲方在签协议起一个月内确认身体不合格,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需求方一个合格的代孕者。 20. 甲方、需求方双方永远不得有打探对方的一切关于真实身份资料的行为。注:如因甲方、需求方私自打探对方情况或故意泄露身份而造成人身及财产安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 甲方、需求方必须互相充分尊重对方的生活习惯、性格、价值观、人格和接受对方的合理要求。因为以上因素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需要由违规方承担违约责任。 22. 甲方服务期间有向家人通电话的权利,但不得告诉任何人关于居住地的详细地址,不得带任何人进入居住地,不得与未经需求方同意的任何人见面,不得未经需求方同意私自外出。需求方在协议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甲方居住地。 23. 甲方在服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享受在居住城市范围内散步自由,但须征求需求方的同意。如果甲方在服务期限暂离开居住地,需要得到需求方签名的书面允许传给乙方,但由此产生的后果,完全由需求方承担。 24. 甲方在孕期3个月(含3个月)前发生意外流产或者经权威医院鉴定必须流产且流产有刮宫等伤害甲方身体的情况。经过权威医院鉴定(鉴定时效为流产后一个月内),如需求方原因,需求方须立即承担一切责任,甲方的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由需求方承担,另外需要支付5%总代孕佣金+5000元赔偿金;如甲方原因,乙方立即退还需求方已经交纳的所有代孕佣金和生活费。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本着扶助弱者的爱心原则,需求方支付给甲方5%总代孕佣金。 25. 甲方在孕期3个月(不含3个月)至5个月(含5个月)前发生意外流产或者经权威医院鉴定必须流产。经过权威医院鉴定(鉴定时效为流产后一个月内),如需求方原因,需求方须立即承担一切责任,甲方的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由需求方承担,另外需要支付15%总代孕佣金+5000元赔偿金;如甲方原因,乙方立即退还需求方已经交纳的所有代孕佣金和生活费。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本着扶助弱者的爱心原则,需求方支付给甲方10%总代孕佣金。 26. 甲方在孕期5个月(不含5个月)后发生意外流产或者经权威医院鉴定必须流产。经过权威医院鉴定(鉴定时效为流产后一个月内),如需求方原因,需求方须立即承担一切责任,甲方的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由需求方承担,另外需要支付剩余代孕佣金+10000元赔偿金;如甲方原因,乙方退还需求方已经交纳的80%代孕佣金和生活费。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本着扶助弱者的爱心原则,需求方支付给甲方剩余代孕佣金。 27. 甲方在孕期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发生流产,均按照需求方的原因,由需求方先行承担协议第24、25、26条约定的所有责任。第三方的责任由需求方后续追诉,但甲方须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在怀孕期间因为未预知的身体因素必须流产,责任归属按照无法鉴定原因处理。 28. 甲方孕期在保证没有流产结果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胎等相关医疗费用。经过权威医院鉴定,如需求方原因,需求方需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如甲方原因,乙方需要承担50%医疗费用。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本着扶助弱者的爱心原则,须按需求方原因处理。 29. 甲方在孕期经过权威医院鉴定,发现胎儿畸形或者其他重大缺陷,甲方必须流产。相关责任按照协议第24、25、26条规定执行。 30. 甲方在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新生子(女)出生一个月内发现重大缺陷,经过权威医院鉴定,如需求方原因,需求方需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如甲方原因,乙方需要承担50%医疗费用,乙方须向需求方交纳30000元的赔偿金。无论何方、何种原因,婴儿归需求方所抚养。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须按需求方原因处理。 31. 甲方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新生子(女)为双胞胎,需求方须加付15000元代孕佣金且自行抚养双胞胎。 32. 需求方必须安排甲方每天至少2个小时的娱乐活动。甲方在服务期间不可以有喝酒、吸烟、接触辐射源等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习惯。 33. 甲乙双方须以真实姓名、指印签订本协议。否则假名方违约,真名方可以笔迹、指印为据,追究假名方的所有违约责任。 34. 甲方在协议期间服用药品必须征求需求方的同意。 35. 在发生影响甲方性命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保证甲方的生命安全。甲方如有难产造成绝育(鉴定时效为生养后一个月),需求方原因或者原因不明,需求方在付清代孕佣金和承担所有医疗开支的基础上需要补偿代孕方50000元;甲方原因,需求方需要承担所有的医疗开支。如果甲方要求且条件允许,甲方可到保险公司投相关孕期或者身体伤害的保险,交纳的保险费用由需求方承担。如果保险赔偿金额大于协议规定的需求方承担金额,则需求方不需要再赔偿,如小于,则需求方需赔偿不足的金额。 36. 甲方需要在协议期间充分补充营养,保证其生养的婴儿不得轻于2700克(单指怀孕单胞胎。)。每少于50克,甲方的代孕佣金减少2000元。 37. 生育的方式由院方决定。如果院方建议和决定破腹产,需求方须3天内补偿甲方5000元;如果是由于甲方的主观因素决定破腹产,将失去补偿。 38. 如需求方在协议期限内死亡,则本协议代孕生养的子(女)由需求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继续履行本协议至结束;如果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为需求方责任,则需求方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赔偿甲方家属10万元整。经公安部门鉴定为甲方自身责任或者第三方责任,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39. 其他未曾纳入协议内容的相关代孕事项,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在协议有效期内采用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 40. 。 违约责任: 1.本协议即日起生效,任何方不得违约。 2.甲方违约,乙方必须退还需求方已经在代孕上交付的所有费用。另外,乙方须向需求方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需求方有权利采用任何合法的方式追缴。 3.需求方在甲方怀孕前违约,甲方立即中止代孕服务,甲方已收取的生活费不退还予需求方。 4.需求方在甲方怀孕日至3个月(含3个月)违约,甲方立即中止代孕服务,甲方已经收取的生活费、代孕佣金不退还予乙方。需求方支付给乙方20%总代孕佣金的赔偿金。另外,需求方须向乙方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利采用任何合法的方式追缴。 5.需求方在甲方怀孕3个月(不含3个月)至5个月(含5个月)违约,甲方立即中止代孕服务,甲方已经收取的生活费、代孕佣金不退还予乙方。需求方支付给乙方50%总代孕佣金的赔偿金。另外,需求方须向乙方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利采用任何方式追缴。 6.需求方在甲方怀孕5个月(不含5个月)至其亲生子(女)满月间违约,甲方已经收取的生活费、代孕佣金不退还予乙方。需求方支付给乙方剩余的所有代孕佣金并提供生活费到需求方亲生子(女)满月为止。甲方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子(女)归乙方所有。另外,需求方须向乙方交纳3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利采用任何合法方式追缴。 7.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方、责任方须在明确责任和相关支付金额后,立即完全承担起其所有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肆页,不得未经过双方同意进行添加、更改。 特别提示:卫生部2001年8月所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甲方签名: 签订日期: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紧急联系电话: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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