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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丁国际代孕协议 A 编号: 甲方: 电话: 乙方:添丁国际代孕网 电话:13911128067、13925011828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代孕协议。乙方指定的代孕方(以下简称代孕方)完全志愿为甲方代孕。乙方为代孕方的全权代理人。代孕方的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协议期间,任何方不得在对方未发生违约的状况下中止协议约定内容,否则私自中止方属于违约。 2. 本协议有效期为即日起至代孕方所生养的甲方亲生子(女)满月为止(最短有效期限是即日起至代孕方所生养的甲方亲生子(女)满月为止)。最长期限为即日起 个月。如果一方违约或者需要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有效期至违约方(担责方)完全承担并履行其相关责任。 3. 代孕方在服务期间所生养的小孩必须是甲方的亲生子(女),不分男、女。 4. 甲乙双方及代孕方不得将本次爱心代孕服务内容和三方身份资料透露给第四方。 5. 本协议所涉及到的货币为人民币。 6. 代孕方即日起至确认怀孕3个月间的每个月的生活费用为 元,甲方直接月初1号和16号现金支付给代孕方,每次付半月生活费。怀孕3月后不再支付现金生活费用。代孕方怀孕3个月前承担的生活费用是除房租、水电之外的所有日常生活费用,房租、水电由甲方承担。 7. 代孕方在孕前、孕初、孕中、孕后等协议期间的所有必须针剂,甲方需补偿代孕方30元/针。试管婴儿代孕第一次失败且未刮宫又在协议期限内,代孕方需要配合甲方进行第二次试管婴儿代孕手术。 8. 代孕方怀孕3个月(试管代孕需要从移植前3天)后,甲方须免费提供代孕方的伙食和基本生活用品,直到代孕方所生养的甲方亲生子(女) 为止。标准: 。 9. 代孕方怀孕超过5个月(试管代孕需要从移植前3天),甲方须安排专人伺候代孕方的生活起居,保姆的薪资由甲方承担。保姆必须是完全有照料他人能力的女性成年人。保姆的行为由甲方完全负责。如果是代孕试管婴儿的怀孕方式,则需要移植之日起,甲方就需安排保姆照顾代孕方。 10. 代孕方在服务期间的房租和定期检查费、住院费、月子费、亲子鉴定费等因为代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未经协议明确规定,须均由甲方承担。 11. 甲方支付代孕方代孕报酬总额为 元。怀孕日以代孕方最后一次月经干净日开始起算。代孕方确认怀孕3个月时,甲方必须交纳代孕方 (10%)元代孕佣金。代孕方确认怀孕5个月,甲方必须交纳代孕方 (15%)代孕佣金。代孕方确认怀孕7个月,甲方必须交纳代孕方 (15%)元代孕佣金。代孕方确认怀孕8个月,甲方必须交纳代孕方 (20%)元代孕佣金。甲方须在代孕方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子(女)约定时间交接前,完成亲子鉴定(如甲方无异议,可不需要鉴定。)和交付最后代孕方 (40%)元。接纳其代孕方所生养的亲生子(女),不得拖延。如有协议规定的其他意外情况,按协议的约定处理。 12. 代孕方哺乳甲方亲生子(女)的时间限制为出生日起 天。 13. 受孕的方式: 。 14. 如果采用代孕方的卵子,甲方子女选择配偶时,请注意 地区人士。 15. 如果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甲方需要代孕方哺乳其亲生子女,需要除去生活费用和房租,另外支付每哺乳一周1000元的补偿费。每周提前支付。 16. 代孕佣金、赔偿金、生活费由甲方交付给乙方指定的代孕方账户。 17. 代孕方在代孕服务期间的居住环境必须安静、清洁、明亮、卫生、方便、安全。代孕方代孕服务期间的居住地系甲方免费提供。 18. 代孕方确认怀孕日起,甲方须每个月至少为代孕方检查身体一次(尤其试管婴儿)。怀孕期间,如果代孕方发生任何身体不适的状况,甲方必须无条件的送代孕方去县级以上医院检查、治疗。代孕方生养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具有专门生养护理成功经验的医院。 19. 即日起半年内代孕方必须怀上甲方的亲生子(女),超期本协议失效,代孕方服务中止,甲方已经交纳的各类关于代孕的费用不退回,乙方有义务再次为甲方联系一个合格的代孕志愿者(甲方需再交纳5000元)。甲方在受孕前单方面中止协议,需要补偿代孕方一个月生活费,另如需要乙方继续介绍代孕者,则需要交纳8000元中介费。代孕方在签协议起一个月内确认身体不合格,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甲方一个合格的代孕者。 20. 甲方、代孕方双方永远不得有打探对方的一切关于真实身份资料的行为。注:如因甲方、代孕方私自打探对方情况或故意泄露身份而造成人身及财产安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 甲方、代孕方必须互相充分尊重对方的生活习惯、性格、价值观、人格和接受对方的合理要求。因为以上因素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需要由违规方承担违约责任。 22. 代孕方服务期间有向家人通电话的权利,但不得告诉任何人关于居住地的详细地址,不得带任何人进入居住地,不得与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人见面,不得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外出。甲方在协议期间未经代孕方许可,不得变更代孕方居住地。 23. 代孕方在服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享受在居住城市范围内散步自由,但须征求甲方的同意。如果代孕方在服务期限暂离开居住地,需要得到甲方签名的书面允许传给乙方,但由此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24. 代孕方在孕期3个月(含3个月)前发生意外流产或者经权威医院鉴定必须流产且流产有刮宫等伤害代孕方身体的情况。经过权威医院鉴定(鉴定时效为流产后一个月内),如甲方原因,甲方须立即承担一切责任,代孕方的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另外需要支付5%总代孕佣金+5000元赔偿金;如代孕方原因,乙方立即退还甲方已经交纳的所有代孕佣金和生活费。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本着扶助弱者的爱心原则,甲方支付给代孕方5%总代孕佣金。 25. 代孕方在孕期3个月(不含3个月)至5个月(含5个月)前发生意外流产或者经权威医院鉴定必须流产。经过权威医院鉴定(鉴定时效为流产后一个月内),如甲方原因,甲方须立即承担一切责任,代孕方的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另外需要支付15%总代孕佣金+5000元赔偿金;如代孕方原因,乙方立即退还甲方已经交纳的所有代孕佣金和生活费。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本着扶助弱者的爱心原则,甲方支付给代孕方10%总代孕佣金。 26. 代孕方在孕期5个月(不含5个月)后发生意外流产或者经权威医院鉴定必须流产。经过权威医院鉴定(鉴定时效为流产后一个月内),如甲方原因,甲方须立即承担一切责任,代孕方的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另外需要支付剩余代孕佣金+10000元赔偿金;如代孕方原因,乙方退还甲方已经交纳的80%代孕佣金和生活费。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本着扶助弱者的爱心原则,甲方支付给代孕方剩余代孕佣金。 27. 代孕方在孕期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发生流产,均按照甲方的原因,由甲方先行承担协议第24、25、26条约定的所有责任。第三方的责任由甲方后续追诉,但代孕方须无条件积极配合。代孕方在怀孕期间因为未预知的身体因素必须流产,责任归属按照无法鉴定原因处理。 28. 代孕方孕期在保证没有流产结果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胎等相关医疗费用。经过权威医院鉴定,如甲方原因,甲方需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如代孕方原因,乙方需要承担50%医疗费用。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本着扶助弱者的爱心原则,须按甲方原因处理。 29. 代孕方在孕期经过权威医院鉴定,发现胎儿畸形或者其他重大缺陷,代孕方必须流产。相关责任按照协议第24、25、26条规定执行。 30. 代孕方在所生养的甲方亲生新生子(女)出生一个月内发现重大缺陷,经过权威医院鉴定,如甲方原因,甲方需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如代孕方原因,乙方需要承担50%医疗费用,乙方须向甲方交纳30000元的赔偿金。无论何方、何种原因,婴儿归甲方所抚养。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须按甲方原因处理。 31. 代孕方所生养的甲方亲生新生子(女)为双胞胎,甲方须加付15000元代孕佣金且自行抚养双胞胎。 32. 甲方必须安排代孕方每天至少2个小时的娱乐活动。代孕方在服务期间不可以有喝酒、吸烟、接触辐射源等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习惯。 33. 甲乙双方须以真实姓名、指印签订本协议。否则假名方违约,真名方可以笔迹、指印为据,追究假名方的所有违约责任。 34. 代孕方在协议期间服用药品必须征求甲方的同意。 35. 在发生影响代孕方性命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保证代孕方的生命安全。代孕方如有难产造成绝育(鉴定时效为生养后一个月),甲方原因或者原因不明,甲方在付清代孕佣金和承担所有医疗开支的基础上需要补偿代孕方50000元;代孕方原因,甲方需要承担所有的医疗开支。如果代孕方要求且条件允许,代孕方可到保险公司投相关孕期或者身体伤害的保险,交纳的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保险赔偿金额大于协议规定的甲方承担金额,则甲方不需要再赔偿,如小于,则甲方需赔偿不足的金额。 36. 代孕方需要在协议期间充分补充营养,保证其生养的婴儿不得轻于2700克(单指怀孕单胞胎。)。每少于50克,代孕方的代孕佣金减少2000元。 37. 生育的方式由院方决定。如果院方建议和决定破腹产,甲方须3天内补偿代孕方5000元;如果是由于代孕方的主观因素决定破腹产,将失去补偿。 38. 如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死亡,则本协议代孕生养的子(女)由甲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继续履行本协议至结束;如果代孕方在协议期限内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为甲方责任,则甲方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赔偿代孕方家属10万元整。经公安部门鉴定为代孕方自身责任或者第三方责任,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39. 其他未曾纳入协议内容的相关代孕事项,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在协议有效期内采用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 40. 。 违约责任: 1.本协议即日起生效,任何方不得违约。 2.代孕方违约,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经在代孕上交付的所有费用。另外,乙方须向甲方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利采用任何合法的方式追缴。 3.甲方在代孕方怀孕前违约,代孕方立即中止代孕服务,代孕方已收取的生活费不退还予甲方。 4.甲方在代孕方怀孕日至3个月(含3个月)违约,代孕方立即中止代孕服务,代孕方已经收取的生活费、代孕佣金不退还予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20%总代孕佣金的赔偿金。另外,甲方须向乙方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利采用任何合法的方式追缴。 5.甲方在代孕方怀孕3个月(不含3个月)至5个月(含5个月)违约,代孕方立即中止代孕服务,代孕方已经收取的生活费、代孕佣金不退还予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50%总代孕佣金的赔偿金。另外,甲方须向乙方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利采用任何方式追缴。 6.甲方在代孕方怀孕5个月(不含5个月)至其亲生子(女)满月间违约,代孕方已经收取的生活费、代孕佣金不退还予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剩余的所有代孕佣金并提供生活费到甲方亲生子(女)满月为止。代孕方所生养的甲方亲生子(女)归乙方所有。另外,甲方须向乙方交纳3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利采用任何合法方式追缴。 7.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方、责任方须在明确责任和相关支付金额后,立即完全承担起其所有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肆页,不得未经过双方同意进行添加、更改。 特别提示:卫生部2001年8月所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甲方签名: 签订日期: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紧急联系电话: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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